第四条。省机械工业局局长部门由省政府统一管理省机械工业局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省机械工业局管理 部门)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部门为统一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是负责管理某一行业和某一方面的机构管理 of 管理组织。
1、生产煤矿回采率 管理暂行规定(2013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的有关规定,遵循合理的开采程序,强化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管理 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2、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 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稀缺煤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发、建设、生产、加工和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炭,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殊稀缺煤是指具有一定煤质特征、特殊性质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包括肥煤、炼焦煤、瘦煤和无烟煤。
第四条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炭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挖和浪费。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2部门负责监督特殊和稀缺煤炭的开发利用管理。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炭实行总量控制,加强规划,优化发展布局。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地方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炭产量可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求、利用方向等情况安排,
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 管理办法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基金、附加和专项费用。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管理-2/总的原则是:资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资金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中单独编制,自行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在作出新的调整前,相关收入的划分暂按原规定执行,即目前属于中央的收入仍视同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仍将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作为地方资金的预算收入;目前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入,还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凡有特定收取项目和标准的政府性基金,经规定程序批准,应与票价分离,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收,由支付人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4、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材工业管理,促进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工业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建材工业总量、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建材产品专业化。第三条《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目录管理产品》(见本办法附件)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同一性和相似性分类原则确定。
从事建材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和从事建材产品规划、设计、科研、检测和人员培训的单位,应接受建材行业管理。第四条建材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布局。(2)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合理调整结构,控制盲目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5、行业主管 部门是什么意思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部门负责管理某一行业和某一方面的有机体管理 管理。行政管理 部门内饰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部门和垂直的管理。行业部门指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6、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行业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械工业管理,推进和深化机械工业体制改革管理,发挥机械工业的整体优势,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械工业是指对全省机械工业的总量、结构、规格、布局、生产力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宏观。第三条机械工业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对全行业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间接落实到企业管理。
(3)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调整产业结构,打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改善机械工业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第四条,省机械工业局局长部门由省政府统一管理省机械工业局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省机械工业局管理 部门)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部门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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