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妇代会系统,实施妇代会决议,承担妇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妇女代表大会(简称妇代会),年满12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若干名代表组成村-0。

第六次全国会议(-0)召开,会议规定,妇女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两性平等。法律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二条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协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农村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的桥梁和纽带。妇女联合会代表和妇女联合会主席必须是女性,但允许男性加入妇女联合会本身的工作人员。

第二次全国妇代会召开,确定了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是继续教育、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加和搞好工农业生产和祖国建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候选人范围:村“两委”换届选举后当选的村妇代会主任,更名为村妇联主席;兼职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会重点关注每个村的妇女小组负责人、妇女领导人、女老板、女企业家和种植和养殖女专家。

基本任务是:团结和动员妇女参加改革,参加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积极组织妇女参与各项建设事业,以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解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席担任主席。根据学校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要求,拟定妇女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女教职工和女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她们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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