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和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行举办会议,依法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相关业务工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如果需要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可以采取付费方式购买服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规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相关专项事务的管理。

2、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行业标准化包括制定国家电力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和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第三条电力标准包括下列标准: (一)电力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2)电力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检修、测试和维护;(3)电力行业产品制造、装配、测试和质量保证;(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材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计量、监督、质量评价和订货的技术条件;(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6)电力建设和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七)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8)电力行业计算机应用和信息技术;(9)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十)电力行业的技术管理、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11)电能质量;(12)电力行业计量器具检定;(十三)电力行业的其他相关标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主体性:申请公司登记时需要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一、国家对公司经营范围分类的要求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它反映了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公司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从法律上界定了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范围。

核准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即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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